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闵小姐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报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付。闵小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闵小姐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26日晚,闵小姐驾驶自己的轿车行驶至机场路辅道开往三环路方向时,车辆碰撞至桥墩,闵小姐当场受伤,被送往医院就医,第二天出院。出院后事隔3天, 11月30日闵小姐才向保险公司报案,称事故发生时间为11月29日。事隔一个多月,闵小姐于2015年1月5日到交警部门报案,交警认定闵小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闵小姐找维修公司对车辆进行维修,花费了28万元。闵小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这28万元的车辆维修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晚,闵小姐于11月30才向保险公司报案,且报案称事故发生在11月29日,闵小姐的迟延报案及虚假陈述导致本案事故的原因、性质无法查明,根据法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请求法院驳回闵小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