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烟台市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出台,烟台百岁老人每月可获百元的市级长寿补贴。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市级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百岁老人改善生活条件的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对象为年满100周岁,具有烟台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各县(市、区)老龄部门要对百岁老人进行实名制登记建档。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百岁老人自2016年1月起享受长寿补贴待遇,市级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年1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百岁老人,经村(居)委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县(市、区)老龄办审批。审批结果、补贴数额等要在所居住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将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截止上年底的《山东省百岁老人实名统计表》经同级财政、老龄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对各县(市、区)上报情况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市级财政每年3月份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各县市区。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老龄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发放给百岁老人。市级补贴资金按上年底实有百岁老人数核拨,各县(市、区)出现漏报的,市财政不予补发,由其自行解决。当年新增的百岁老人,首先用结余资金发放;结余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先垫付,市财政在下年度予以补齐。
享受补贴资金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市的,从去世日或迁出日起下月停止发放补贴。因此形成的结余资金,用于当年新增百岁老人所需资金,或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补贴资金发放。
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将不定期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记者 秦雪丽 通讯员 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