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10月18日,省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原定由搬迁农户自筹的人均3000元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各分担1000元;搬迁农户不再自筹资金。
创新
搬迁农户不再自筹资金
为切实减轻贫困人口负担,原定由搬迁农户自筹的人均3000元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各分担1000元;省直管县(市)(含财政直管县)的市级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搬迁农户不再自筹资金。
依据各省辖市、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搬迁任务和申报的投资建议计划,省按人均不超过6万元筹集资金、下达计划,并根据各地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实际申请金额下达资金,实行县市包干使用。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3万元,各省辖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建安实际成本,适当调整补助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搬迁补助政策,在补助方式上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可采取“2+1”的补助方式,即在搬迁入住时人均补助2万元,拆除旧房后人均再补助1万元。同步搬迁人口的住房建设资金由农户自筹为主,省辖市、县(市、区)也可整合资源予以支持,省级财政按照各地搬迁情况给予奖补。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并统筹规划建设。
警惕
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而影响脱贫
《意见》明确指出,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扶贫房不是致富房”的要求,牢牢守住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红线。具体执行中,不得变相扩大建设面积,也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防止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而影响脱贫。
对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先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空间,待搬迁对象脱贫销号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在未销号前不得扩建。要引导搬迁群众自力更生、投工投劳,积极参与住房、配套设施、安置区环境等建设工作,激发搬迁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内生动力,政府不能大包大揽、一包到底。
该《意见》还在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就业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祝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