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8 星期一

以行为集融资风险程度为准

来源:新华网 编辑:张坷

网络众筹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形式,为群众带来金融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问题和风险,特别是网络众筹型非法集资犯罪,已成为互联网金融中高发犯罪类型。对此,辽宁大学法学院范淼在《检察日报》上发表题为《高风险为非法网络众筹入罪标准》的文章中指出:

只有那些风险最高、危害最严重的非法集资活动,才应当由刑法对其进行治理和处罚;风险较低且危害较轻的集资活动,应当由行政法对其进行治理和处罚;无风险并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集资活动,则不具有违法性质。以风险评价集资行为危害性及其程度,符合集融资市场的法理逻辑与发展现状。

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分点,多以特定数额来表述。如今市场经济秩序下,经济和金融态势瞬息万变,通过特定数额来衡量几项标准的准确性大大降低。应当以众筹行为的集融资风险程度为标准,将具有高风险的非法众筹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中,低风险的非法众筹行为排除于犯罪圈之外,将其确认为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香平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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