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湖南讯(曹双春 通讯员 谭春林 陈悦)常德澧县司机李某驾驶小轿车,因与一出租车发生摩擦,在追赶出租车时,由于超速驾驶,撞到正在行驶的摩托车,致摩托车车主当场死亡。经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澧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6年4月4日20时,李某驾驶小轿车在津市市一红绿灯路口与出租车司机发生摩擦,李某便驾车对其追赶。约20时40分许,李某驾车沿S302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一“T”型路口时,由于驾车超速行驶而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将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撞到并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22时29分,李某向澧县交警大队电话报案。次日9时许,李某驾驶肇事车辆主动到澧县交警大队自首。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6年4月20日,李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