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志强实习生牛静芳
本报安阳讯徇私枉法,收受贿赂,帮助嫌犯逃避处罚。昨日,内黄县法院对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王新宇进行宣判,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王新宇有期徒刑7年。
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害人刘某某到安阳县刑警队报案称被一个预测彩票中奖号码的网站骗了221600元,时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王新宇安排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确定嫌疑人在厦门。王新宇安排两名民警去厦门和当地公安结合,将诈骗嫌疑人王福龙、王海滨抓获归案。
2014年1月至7月王新宇办理王福龙、王海滨诈骗犯罪一案。王海滨的家属找到在安阳做茶叶生意的杨某。杨某又找到时任安阳县拘留所副所长的张某。两人分别先后送给王新宇两条中华烟、25万元人民币,让其帮忙为被刑事拘留的王海滨办理取保候审。王新宇收下后,安排干警去看守所重新提审王福龙、王海滨,为二人更改口供提供便利,把王海滨变成了从犯。后来,随着本案查处的涉案数额越来越高,在办理取保候审已不可能的情况下,出于私心,王新宇未积极、尽全力去调查此案,反而置党纪国法和部分受害人财产权益于不顾,尽力控制涉案金额继续增加,导致诈骗的涉案金额没有得到客观全面落实,放纵了王福龙、王海滨的犯罪行为,使其得到从轻处罚。
除收受犯罪嫌疑人亲属贿赂外,王新宇还利用其任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被害人刘某某“感谢费”等2万元,且将王海滨家属退还的部分涉案赃款2.23万元人民币非法据为己有。案发后,王新宇退出部分赃款。
宣判后,王新宇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