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温岭(浙江)10月21日电 记者王春通讯员李洁 10月21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温岭“7·4”房屋坍塌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福林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5年7月4日,位于温岭市大溪镇佛陇工业区的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发生房屋坍塌,14人死亡,多人受伤,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事发后,徐福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并积极筹集善后处置款1188.119万元,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了协议。
法院认为,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福林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徐福林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预交赔偿款,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