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晓锋 见习记者战海峰 新修订的《重庆市旅游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明确规定特殊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享受便利和优惠的权利。
新修订的条例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旅游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在第四条中,强调了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本市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并在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由旅游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履行好相关职责,达到综合监管的效果,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从实践来看,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协议对旅游资源的经营期限、开发期限和违约责任绝大多数有专门约定,不宜在法规中硬性规定“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或者长期以简单开发方式圈占旅游资源的”均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应当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开发时限、经营期限、经营区域、经营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同时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发展规划或者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条例完善旅游资源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重庆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对广大游客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因此成为不少游客旅游的选择。然而良好的旅游环境,需要法律的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更需要法律的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旅游者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同时,旅游者还享有对旅游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投诉权。通过明确相关规定,以法律手段明确保障旅游者权益,也让旅游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找到合法的救济途径。
根据常委会意见,新修订的条例还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烈属、革命伤残人士、军队离退休干部、全日制学生等特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门票和相关服务费用减免等便利和优惠”。与原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相比,修改后的条例更为具体,明确了特殊群体在某些方面享受优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