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加上郑州、洛阳,目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已赋予全省17个设区的市县具有地方立法权。10月25日,河南省人大召开地方立法工作会,总结地方立法的工作经验,并对2017年的立法计划提出要求。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笃运发表讲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铁平传达了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会议精神。
【设区的市人大法工委人员编制不少于6人 加强立法能力】
在刚刚结束的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讲话中再次强调了要加强社区的市立法队伍建设问题。
在河南省人大召开地方立法工作会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笃运指出,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一定要积极取得党委的支持,以人大为主导,齐心协力、多管齐下,切实加强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其中就要求到机构人员配备到位,按要求法工委的人员编制不少于6人。
蒋笃运说,要从工作实际出发,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有三类事项,每项至少要有一名专门的工作人员,加之从事综合协调或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这就至少需要5名工作人员,才能保证立法工作正常开展。
此外,市人大法工委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对外招录、内部调剂等方式,配足配强立法工作力量。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从有经验、有能力的法官、检察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及律师、法学专家学者中选拔合适的人员,充实立法工作。
【把握立法权限 坚持少而精、先易后难原则】
关于准确把握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强调,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规定了三条应遵循的原则要求:第一,立法要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地方立法要始终立足本地实际,遵循发展规律,不要搞攀比,不要相互照抄照搬。第二,不得与上位法想抵触。第三,立法权限的范围是“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笃运在讲话中还明确了要把握“不立”的原则:即超越立法权限的事项不立;可立可不立事项不立等;能够通过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事项不立;可以通过道德、行政等手段调整的事项不立;社会争议较大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不立;涉及的管理体制、管理主体的职权职责不明确,法规制定后可能导致难以有效实施的事项不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文件要求,各市明年的立法审议项目不超过2项、调研项目不超过3项。对征集的立法项目要组织人员进行充分论证和专家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切实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笃运说,地方立法要把握立法节奏,区分轻重缓急,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精雕细琢,成熟一个立一个。目前,多数社区的市刚刚获得立法权,需要立法的事项很多,征集到的立方项目数量也比较大。地方立法要坚持少而精、急需先立、先易后难原则。
【突出地方特色 立足解决实际问题】
2015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赋予全省15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加上郑州、洛阳两市,现已经有17个市具有立法权。截至今年9月,河南省有8个设区的市的8部地方性法规顺利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笃运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一定要突出地方特色,立足本地情况和实际。研究清楚本市需要立什么法和能够立什么法,科学确立立法项目。
从已经批准的8部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情况看,也验证了这一说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批准地方性法规时,凡是突出本地特色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给予充分肯定的就多,通过的票数就高;反之,就会意见颇多,通过票低。
【地方立法面临超出现有立法权限 需上报】
2015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赋予了省内有关地市的立法权限。
但是在地方法律制定的过程中,难免面临现有立法权限无法解决的而国家法律和省级地方性法规又没有规定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铁平在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同志的讲话中说,现有立法权限无法解决的而国家法律和省级地方性法规又没有规定,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对具体工作中遇到有些立法项目是否属于立法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好把握时,可以及时与省级人大常委会沟通。对不适宜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或超出地方立法权限的,省级人大常委会要实事求是地向地方党委汇报清楚,必要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记者 谢岚 华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