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巨贪”案件,是指职务犯罪人员职务、级别不高(本文特指基层科级以下干部),但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2012年以来,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共60件72人,其中,2012年查办6件7人,2013年查办12件13人,2014年查办13件16人,2015年查办17件23人,2016年上半年已查办12件13人(如图一),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所办案件中,涉案金额50万元至100万元有12件,占查办案件总数的20%;涉案金额达100万元至500万元有37件,占查办案件总数的62%;500万元至1000万元有4件,占查办案件总数的7%;1000万元至1亿元有5件,占查办案件总数的8%;1亿元以上有2件,占查办案件总数的3%(如图二)。“小官巨贪”案件频发,不仅危害后果严重,而且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亟须引起重视。
主要特点
“小官巨贪”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占相当比例。随着国家对基层基础工作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直接管理和发放的资金量较大,极易滋生严重腐败。在查办的案件中,涉案人员中担任基层党政组织领导职务的有17人,其中镇(街道)党委书记6人,镇长、副镇长6人,村(社区)支部书记5人。
重要岗位权力节点和民生民利领域成发案重灾区。在检察机关所查办的案件中,有36名涉案人员为一般工作人员,占所查办总人数的一半。这些人员通常掌握资金管理、项目审批等实权,所在的岗位处于重要权力节点,以权谋利、中饱私囊的空间很大。同时,发生在新农村建设、惠民补贴、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等民生民利领域的案件有35件41人,占涉案总人数的58.3%。
涉案人员系统化、群体化现象明显。“小官巨贪”案件大多伴随“群蛀”现象,在共同经济利益链条的驱动下,涉案人员相互勾结,利益均沾。有的还把家庭当成了权钱交易场所,间接搞利益输送掩人耳目,亲人、情人等特定关系人成了贪腐利益共同体。在查办的案件中,属窝串案的有42件53人,占所查办案件总数的70%。
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隐蔽化。“小官巨贪”案件多为“能人腐败”,作案大都经过精心策划,手法多样。涉案人员基层经验丰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有的涉案人员利用上下信息不对称的机会为自己敛财,有的涉案人员利用政策漏洞为自己谋利,仅从表面审查很难发现。部分涉案人员以“人情往来”“业务回扣”名义进行累积式敛财,并对作案痕迹加以掩饰,发现风吹草动即进行串供、销毁物证、转移藏匿财产,导致此类案件查证难、追赃难问题突出。
原因分析
“小官巨贪”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价值观念错位,放松职业道德约束。在查办的“小官巨贪”案件中,涉案人员大多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但不能正确对待名利得失。有的涉案人员对自身职务、收入不满,以致心理失衡,用腐败来补偿职位不高带来的“被剥夺感”;有的涉案人员认为权力不用“过期作废”,只要不被人察觉即可;还有的涉案人员迷恋不良嗜好,难以自拔,不惜以身试法。
法治观念落后,习惯于权力运行潜规则。在所查案件中,涉案人员大多长期扎根基层、关系网错综复杂,极易出现权力寻租;有的基层干部素质不高,缺乏法治信仰,习惯于运用“市井智慧”和“江湖规则”办事,加之权力运行高度集中,资金管理与分配随意性大,缺少合理监督制约和有效防控风险机制。
监督体系不健全,权力寻租具有一定空间。基层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权力监督不到位。同时,不少“小官”长期处于关键岗位,人脉关系复杂,很容易形成监管“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