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普办〔2016〕15号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普办: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统称“两员”)是农业普查现场调查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是保证普查数据质量的第一道关口。做好“两员”选聘和培训工作是顺利开展农业普查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环节。为更有效地组织好“两员”选聘与培训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45 号)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两员”选聘工作由县(市、区)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乡(镇、街道)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选聘应在普查员选聘前完成。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农业普查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细致,具有良好的沟通和独立工作能力;
(二)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三)具备较强的电子设备操作技能,经培训后能够熟练使用智能数据采集终端(以下简称PDA);
(四)熟悉当地情况,热心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调查工作。
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原则上,普查指导员由村委会干部、乡镇驻村干部担任。普查员由村干部和村民小组干部担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或普查工作的人员,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其他人员担任,注重发挥农村年轻的共产党员及共青团员的作用。
三、配备要求
按普查区配备“两员”,每个普查区配备至少1名普查指导员,1名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10名普查员。根据普查区工作量、工作难度、PDA配备等具体情况,合理配备相应数量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1个以上现场数据采集小组,每组配备2名普查员。
四、培训要求
(一)培训组织。各县(市、区)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乡(镇、街道)农业普查人员和“两员”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取分片集中培训的模式。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和计划,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业务骨干负责培训班的授课。
(二)培训时间。普查指导员培训不得少于3天,普查员培训不得少于2天。
(三)培训教材。普查指导员培训以《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员手册》为基本教材,普查员培训以《普查员手册》为基本教材。各地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加以补充。
(四)培训内容。农业普查培训可针对不同对象确定培训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项工作细则、普查表内容及指标解释、PDA操作及使用、乡镇和行政村普查表联网直报程序、访问调查技巧、填表要求及技术规范、普查表审核办法、需要注意的事项、工作要求等。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对培训内容进行充实,增加必要的内容,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培训方法。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为主,辅之以录像等多媒体手段。要采取课堂授课、学员做练习及实地试填相结合的办法。要着重对普查员进行访问调查技能和PDA操作与使用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模拟试填和实地试填,重点掌握如何填好普查表,对试填中的疑难问题,要认真讨论,统一认识。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培训考评。培训结束时,每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都要参加测试,由县(市、区)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出题。测试合格者,由县(市、区)农业普查办公室颁发由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发的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指导员证和普查员证。普查证件须加盖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印章。
五、人员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对选聘的“两员”按普查区编组、造册,填写“农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建立“两员”名录库,并报上一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和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存档备查。
“两员”选聘后,要保持相对固定和工作的连续性,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换。
“两员”入户登记时须佩带证件。
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支付“两员”补贴,支付数额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工作实际由各地自定。“两员”在普查登记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由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购买。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普查办公室应于10月12日前将分县、分乡镇、分村的“农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基本情况表”以EXCEL形式报省农业普查办公室业务组(ftp省局各处室/三农普办/各设区市农业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基本情况表)。
联系人及电话:陈超晖0591-88019225、彭开凤 0591-88019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