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7 星期二

协助窃贼盗走近5万元摄影器材

来源:新华网 编辑:吴海东

周某犯盗窃罪获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粤湘、李仲明)2015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湖南男子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小胖”(另案处理)至中山市古镇某楼房外,后二人进入该房四楼樊某租住的居家、工作两用的房子内,盗得防潮箱内的一批相机和镜头以及其他财物后,携赃物逃离现场。2015年9月8日,周某在横栏镇被公安人员抓获。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搬运赃物又顺手牵羊

2015年4月28日凌晨5时多,“小胖”来电要求周某去古镇那边帮他拉货。然后周某驾驶自己的男装摩托车去到古镇某楼房外,由“小胖”带路上到樊某生活经营一体化的摄影工作室内。周某因之前盗窃被判过刑,所以当时一进房间看到没有开灯,就意识到“小胖”是在偷东西。但“小胖”告诉周某说不用害怕,还称不帮忙搬的话就不给车费。不想无功而返的周某便将“小胖”偷窃的物品搬到摩托车上, 还帮忙翻找了台式柜内及门口的东西,拿走了两三样物品。事成后,周某搭载“小胖”到古镇海洲, “小胖”给了其100元车费后就背着袋子离开了。

当天早上5时许,樊某起床时发现主卧室及私人办公室内的财物被盗,立即打电话报警。警方经核实后,确定失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6040元,还有部分未能核价的财物。2015年9月8日下午5时30分许,周某在横栏镇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物品均未被缴回。

据了解,周某曾有多次作案前科。周某辩称其从事摩托车营运工作,平时帮人拉货,“小胖”案发时致电叫其去他家里帮忙拉货,其随后到案发现场帮忙搬货,并未实施盗窃犯罪。2016年7月18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另外,责令周某退赔樊某46040元及未能核价的财物。

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周某辩称自己是受“小胖”胁迫而帮忙搬东西及翻找财物,应构成胁从犯。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周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是为赚取报酬而帮“小胖”搬走案发现场的财物,“小胖”仅是提出如果周某不帮忙就不支付报酬,证实周某明知“小胖”正在实施盗窃而仍积极参与,并在案发房内翻找财物。

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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