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7 星期日

信访制度的功能及其法治化改革

来源:中国网 编辑:吴海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柏峰在《中外法学》2016年第5期撰文指出,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需要对其承担的实际功能有全面认知和有效替代。

目前信访制度的几种典型认识有其合理性,也都存在片面性。信访制度始终存在政治动员与社会治理两种功能取向,也处于这两种取向的张力中。

信访制度法治化,应该是信访行为模式和信访工作机制的法治化。需要在信访工作领域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促使信访工作者运用法治思维处理信访案件;同时,应当约束信访人依法行为,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敦促他们依法信访,遵守信访程序,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从承担的功能来看,信访工作有着双重性质,既是法治工作,也是群众工作。信访有纠纷解决功能,与法治体系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所重叠交叉,故而是一项类司法的工作;它有法律和政策协商功能,对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有重要的准备和反馈意义。就此两点而言,信访是法治工作的一部分。信访还有剩余事务兜底功能,呼应群众需求,回应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故信访也是群众工作。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应当对其中的法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有适度的区隔,并适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同时,应当积极开展普法,教育群众,让群众逐渐接受这种区隔,适应并接受法治体系的权利义务界定和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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