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7 星期日

常德鼎城区法院:婚姻不和再起诉 调解结案事终了

来源:中国网 编辑:张坷

中国网湖南讯 本以为不会因为闹离婚再起诉至法院,却因夫妻感情无力维系,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严某某一纸诉状再次起诉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周某某离婚。该院经多次深入乡间村头,成功调结了该离婚案件,案件当事人严某某历经两次法院诉讼,终获自由生活。

严某某经人介绍与周某某相识并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爱好迥异,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闹,经当地民政局及妇联多次调解处理仍未和好。严某某随于2015年初向该院起诉要求与周某某离婚。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严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仍有继续经营家庭的可能性,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偶然联系也是争执不断,婚姻状况依然如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该院审查符合再起诉条件后,予以立案受理。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属于再次起诉的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的调解工作基础,即对双方开展庭前的调解工作,通过对双方的亲友及当地组织的大量走访及动员工作,最终对双方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开庭审理前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已于近日自愿履行完毕。

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严某某于2015年起诉离婚,该院之所以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严某某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由其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法院第二次调解双方离婚,是基于走村串乡调查的事实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实无法维持,且双方自愿同意离婚,故双方婚姻得以解除。离婚不是儿戏,但婚姻确实无法维系的,离婚后也许是另一片艳阳天。 (曹双春 通讯员 刘唐寅)

闽ICP备11004081号-2 邮箱:200822659@qq.com 广告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