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将孩子送到幼儿园,是希望他们能健康、快乐地成长,但幼儿在幼儿园摔伤,幼儿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8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幼儿园赔偿受伤的园区学生小乐(代名)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76300.67元。
小乐是上杭某城区幼儿园中班学生,2015年12月20日凌晨1时至3时,上杭城区下有小雨。2015年12月30日上午8时20分许,小乐在幼儿园园内铺有塑料草垫水泥地面的三楼露天活动场上课活动期间摔伤。受伤后小乐立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下段粉粹性骨折,住院治疗31天。2016年4月,经鉴定小乐的伤残等级为“交通”十级。
小乐的父母认为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义务造成小乐受伤、骨折,幼儿园监管不善,存在过错,要求承担侵权责任,遂以小乐名义向上杭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