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5 星期四

确保污染源普查真实性

来源:新华网 编辑:张坷

与人口普查一样,污染源普查同样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如何保证普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据了解,上次全国污染物普查在2007年,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普查。

定于明年开展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耗费不菲的人力财力物力。但这项工作牵扯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关乎百姓健康福祉。通过污染源普查,可以更好地摸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有利于精准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为社会公众营造更加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

与人口普查一样,污染源普查同样面临着一个难题,那就是如何保证普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如果普查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的污染源现状,且不说白白浪费了宝贵资源,更为严重的是,会导致我们对环境形势的误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决策部署。配合污染源普查,是每一个企业、业主应尽的义务。但如何打消他们的种种顾虑,仍需有关部门在普查前和普查过程中做好大量细致的工作,避免“钉子户”的出现。

一方面,要做好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不能泄露。不同于人口普查的是,污染源普查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性企业和个体业主,在实地查看、资料翻阅过程中,难免会接触到企业或者个体经营中的商业秘密,一旦外泄,可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甚至会把企业送上穷途末路。尽管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明确了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规定,但在较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不排除一些人可能会置纪律处分和民事责任于不顾,丧失了国家普查的权威性和信任度。

另一方面,要确保普查后不秋后算账。不可否认,面对环保部门的执法检查,一些企业躲躲藏藏,藏污纳垢,隐瞒了私排“三废”的事实。他们担心,全国普查只不过是引蛇出洞,万一如实申报,等待他们的将是秋后算账。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明确规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当然,对于违规排污的企业并非听之任之,而是事后协助整改,绝不能抓住小辫子不放,以罚代改。

当然,秋后算账的担心,还不止于普查对象,可能还包括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毕竟,从普查数据可以看出各地对于环保执法的力度。而地方有关部门也是这次普查任务的执行者,如何保证这些部门不篡改普查数据,也考验着政府部门的智慧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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