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星王宝强和妻子马蓉离婚事件引发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一度成为市民关注的社会焦点。许多人开始担心,如果自己的婚姻也出现类似情况,该如何解决。为此,兰州晨报邀请两位律师,就此话题和广大市民聊一聊。
案例一
离婚期间贱卖房子属恶意转移财产
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期间,兰州市民潘女士竟偷偷将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市场估价约为70万元),以25万元的低价出卖给了自己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丈夫周先生知情后将潘女士母女二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购房款总价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而且购房人明知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在诉讼离婚期间出卖,潘女士及其女儿的买卖行为存在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二
离婚后仍可要求对原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乔玲与马俊原系夫妻,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吵闹,马俊曾多次对妻子乔玲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乔玲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了判决。
离婚后,女方乔玲总感觉夫妻双方的财产不大对头,通过多方调查,发现男方在离婚前曾私自将夫妻双方近20万元的存款取出并分两次转存在他人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因男方隐匿了这一事实,致使这部分财产没有被依法分割,于是乔玲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对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李辉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吴小潘
主持人:法律对于离婚前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有无相关“惩戒”规定?“转移财产”会承担什么不利后果?
王鹏:在传统家庭结构中,夫妻一方(特别是男方)常常是家庭财产的主要创造者或管理者,一旦婚姻出现裂痕,基于夫妻双方之间信任的缺失,隐匿、毁损、变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大量出现,由于财产信息的不对称,将致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说,在离婚过程中,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公共财产一旦被发现并确认,人民法院便可以不遵循“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隐匿、转移一方则可以判决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以上行为,人民法院则可以认定为该行为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对责任人处以训诫、司法拘留等司法制裁强制措施。
主持人:如果离婚后才发现存在“财产转移”情形,受损一方能够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呢?
吴小潘: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应从发现该情形之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法律不保护躺在诉讼权利上睡觉的人,切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使权利丧失。
对于隐匿、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可根据该财产的评估价值要求对方给予过错赔偿。对财产价值的评估,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财产评估机构对该财产丧失前的价值进行评估。
主持人: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有没有什么措施可以预防上述情形的发生?
王鹏:首先,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各有财产份额并且互相经济独立,建议在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可以签订《婚内财产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财产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也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苦恼。
其次,在特殊情况婚内财产分割的主张也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予以支持。”
最后,在离婚诉讼前后,夫妻一方可以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但是申请保全一方需根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提供合理的财产担保。
主持人: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何收集相关证据呢?
吴小潘: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明知对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己方主张,将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所以学会收集相关证据至关重要,一般有以下几个途径推荐:
针对夫妻共同存款的流向,可以向存款所在银行查询账户流水走向,若自己无法查询,则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向银行查询账户记录,并且需要求对方在法庭上说明存款的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的必要性和真实性。
如果出现一方私自出售(赠与)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如买受人知道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还从单方处购买,则难以认定其属于善意取得。关于房屋买卖的信息,可以在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查询。
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转移财产行为是与他人串通伪造债务,对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精神,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则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配偶一方则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