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31日消息(记者侯艳 刘会民)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监护制度做出多处修改。
草案一审稿对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作了规定,为了避免出现监护真空,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在人民法院确定新监护人之前,为了避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者作出其他临时安排。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草案一审稿对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也作了规定,不少人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为此,有必要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
李适时介绍,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在遗嘱监护方面,草案一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一方的指定为准。为了进一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草案二审稿将此修改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法人地位,增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