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5 星期一

司法部门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

来源:新民网 编辑:吴海东

本报消息(记者张华钢)“为打击逃废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各有关方面采取了系列措施。”昨天,金华市银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其中,视逃废债行为的性质,司法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刑法》第175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某运输公司因与某担保公司民事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刘某作为保证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故意躲避法院执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随即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刘某采取拘留措施。迫于压力,刘某主动与某担保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又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某担保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实际控制某运输公司,月收入几万元,但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执行期间未履行还款义务,认定其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故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中,法院依法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失信被执行人为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案例二,王某因生意需要向郭某借款500万元,后未如期归还本金及利息。法院判令王某归还郭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仅归还50万元。执行立案后,王某与郭某协商,以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用于支付执行款,但因王某信用记录不良未能成功办理。随后,王某将该房产以350万元卖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其个人其他债务及开支。因王某名下无其他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都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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