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1 星期四

伙同他人偷阿胶 保安获刑七年半

来源:中国网 编辑:黄正馨

中国网讯 男子利用担任保安的便利,与其他同事换岗至原料仓库值班,伙同他人用里应外合的方式盗窃成品阿胶销售。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分两次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原料仓库内盗窃成品阿胶46箱,价值共计322000元。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向法院提供并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3名证人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犯盗窃罪,提出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安的便利,与其他同事换岗至原料仓库值班,伙同被告人于某某采用里应外合的方式,分两次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原料仓库一楼阿胶暂存库盗窃成品阿胶46箱,后在聊城市八一宾馆院内、五星百货广场附近将被盗阿胶销售给聊城市郭某某、翟某某等人,获赃款共计200000余元。经东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阿胶价值共计32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其盗窃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秦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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