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勇
我国餐桌上的食物浪费相当严重。有数据显示,每年餐桌上的食物浪费,相当于倒掉两亿人一年的食物或口粮,其中吃自助餐浪费现象尤为突出。为了减少、避免消费者在吃自助餐时造成食物浪费,餐厅向消费者收取100元的“浪费保证金”,或许让消费者心里不太爽,但不管是从法律层面说,还是从节约粮食角度讲,这都未尝不可。
自助餐按需自行选择食物、饮料,只要交了钱就可以放开肚皮吃,即便吃成“扶着墙出来”的样子也没有关系。但是,自助餐模式的基本规则是,消费者吃多少只能拿多少,不能多拿食物,不能浪费、糟蹋粮食,吃不完也不能打包带走。
很明显,自助餐与普通餐馆点菜就餐有着本质的区别。消费者在餐馆点菜就餐,不管点多少菜,能不能吃得了,都要为所点的每一份菜付钱,所点饭菜的所有权也归消费者个人所有,是打包带走,还是留在饭店当垃圾倒掉,消费者自己说了算。换句话说,消费者点菜就餐浪费食物,浪费的是自己的钱,只是其行为在道德层面不文明,并没有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消费者吃自助餐时,除了吃进自己肚子里的食物属于自己所有之外,其他尚未被食用的食物依然归餐厅所有,消费者不能浪费,也无权打包带走。
可见,消费者多拿食物吃不完,造成了浪费,实质上就是一种违约行为,给自助餐厅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损失,依法理所应当给予赔偿或支付违约金。这如同旅客在酒店住宿时,弄坏了房间设施要赔偿的道理是一样的。自助餐厅收取的“浪费保证金”,实质上收的是违约金,而非对消费者进行罚款。所以,虽然自助餐厅不是行政机关,不享有处罚权,不能对浪费食物的顾客进行罚款,但可以对浪费食物的顾客收取违约金,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