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增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地籍管理水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核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持有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到东方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核查登记。逾期不进行核查登记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土地权利人自行承担。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原件提交核对)。
(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等。
(三)宗地坐标图
(四)其他证明材料(房产证等)
三、登记地点:东方市八所镇二环路市国土资源局三楼地籍股。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