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5 星期一

广东二类疫苗月底起实施集中采购

来源:新民网 编辑:张坷

大洋网讯 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最新下发的《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的实施方案》获悉,从11月29日起,依托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全省实施省级集中采购的第二类疫苗采购模式。方案实施期限初定为5年。这也意味着,今后二类自费疫苗,从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到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分发至各预防接种单位,供应市民群众接种,“集中”取代“零散”,以保障质量和安全。

每年谈判价格 每月集中采购一次

据实施方案,省疾控中心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广东省第二类疫苗品种及使用建议》组织全省第二类疫苗采购价格谈判,每类疫苗(通用名)每年谈判一次,根据谈判结果拟定《广东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目录包括了成交品种、通用名、剂型、规格、成交企业、成交价格及配送企业等内容。也就是说,在广东,将每年谈判二类疫苗价格。

而各县(市、区)级疾控中心,设有直辖管区的市级疾控中心,中山、东莞市疾控中心,成为全省第二类疫苗采购和供应的主体单位,即“疫苗采购单位”。他们可根据《目录》进行遴选确定辖区内采购使用品种——根据辖区内接种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通过省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供应给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原则上,每月发起一次采购订单要求。

实施方案特别规定,对于传染病疫情防控紧急需要,但未纳入《目录》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可按照有关备案采购要求进行应急备案采购。

疫苗储运纪录2年后可查

疫苗的储运安全,关系至疫苗有效性。对此,方案规定,不仅全程储支动纪录可查,而且可查时间延至疫苗有效期后2年。

疫苗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的责任主体,直接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向各疫苗采购单位配送疫苗。而且,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不得再另行委托配送。

疫苗采购单位在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或委托配送的企业索取疫苗储运温度监测记录;预防接种单位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采购单位索取疫苗储运温度监测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对于不能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严处五大疫苗采购问题

实施方案对二类疫苗的监督管理,实行的是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的监管,省医药采购中心负责采购业务指导;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采购单位采购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等情况和疫苗生产企业参与采购、配送等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方案提出,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疫苗交易情况作为疫苗采购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指标,对五大问题,包括网下采购、采购《目录》外的产品、与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进行“二次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拖延支付货款等违规采购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实行非诚信交易名单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交易各方提供虚假信息和违规交易行为的各种情形及相关处理办法,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文:广报记者 何雪华 通讯员 粤卫信

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 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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