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件主张存在家暴的案件中,被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为22件,约占一成。昨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近年来家事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处理情况时指出,证据固化措施缺失,妨碍了家暴的认定。
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首次专门立法。市三中院对2014年1月至今年7月本市各中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有213件。有198件案由是离婚纠纷,占比高达93%。施暴主体处于36至49岁之间的案件数占45%。家庭暴力行为方式占比最高的为殴打,比例高达71%,谩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暴力位居其次。
不过,213件案件中经审理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为22件,认定率为10.3%。获赔支持率也非常低,213件案件中,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有73件,仅有17件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且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
三中院法官分析认为,当事人就家庭暴力的事实举证不充分是审理及获赔不利的主因。213件案件中,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口头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有115件。其余98件案件,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相关证据,但因证据不充分,被法院采信的只有17件,采信率仅为17.3%。
法官指出,家暴案件中的取证并不复杂,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在第一时间报警,有警方的出警记录佐证。此外,像夫妻双方写下的保证书、忏悔书,微博、微信的留言、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只要能对家暴事实予以佐证的,都可以进行保留。
此外,法官指出,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与内涵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又有差异,如何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实践中也有一定争议。法官认为,认定家庭暴力,应当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予以综合审查判断,但不宜将造成轻伤、轻微伤或精神抑郁等“伤害后果”作为必备要件。法院判断相关行为是属于家庭暴力还是一般家庭纠纷,应当考虑受害人的感受及意愿、施暴者与受害人的婚姻感情状况、社会一般大众的观念等。对在一般人看来也属于轻微的家庭纠纷或推搡,或双方偶然的激烈争吵,法院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记者 金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