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日电(记者徐日丹)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10月27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检察院因洮北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洮北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洮北区德顺乡德顺村农民闫某某于2014年5月在洮北区德顺乡洮儿河村10小班林地内,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永久性建筑粮库,改变了1000平方米林地的用途。2014年10月9日,洮北区林业局对闫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其于2014年12月15日前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万元。2014年12月12日,闫某某缴纳了罚款1万元。同年12月16日,该局向闫某某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其2014年12月15日前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但至今遭到破坏的林地仍未得到恢复。
洮北区检察院于2016年9月9日向洮北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闫某某破坏的林地。9月15日洮北区林业局书面回复,称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又对当事人闫某某进行了催告,责令其于9月30日前将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如果限期内不能恢复原状,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洮北区林业局在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后向闫某某催告履行义务,且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恢复林地,导致被闫某某破坏的林地仍未得到恢复。
为保护林地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洮北区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该案向洮北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