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11月2日电 记者王春 通讯员西法 今天,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方林富炒货店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诉被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一案。
方林富和妻子经营一家炒货店有20多年,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2015年11月的一天,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炒货店存在违反广告法的行为,遂进行调查,后发现炒货店使用“最好、最优、最香、最特色、最高端”等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炒货店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处罚对象错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维持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方林富不服,于8月18日将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针对该案的处罚决定以及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炒货店使用“最”字进行宣传存在违法行为,但是处罚过重。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炒货店撤换了宣传语,虽然还在使用带有“最”字的包装袋,但是2014年印刷了没有用完的。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认为,炒货店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人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适用法律正确,所以依法作出维持处罚的决定,同时其复议程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终,法庭决定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