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1月7日讯(记者 胡光华 通讯员 郑魁)近日,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公司依法经营,中石化森美公司法律事务处近期组织了包括外聘律师在内的有关人员,对各分公司2015年度对外签订的2981份合同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了通报。
从总体检查结果上看,各单位都建立了相应的合同登记台帐、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和合同档案;合同审查工作比较到位,按规定和权限指引进行合同审批与签订工作;上年度合同检查中发现的合同倒签、空白栏、未注明合同签约时间等共性问题整改比较到位;合同管理模块上线运行后,经办人员基本掌握合同管理模块的操作步骤及注意点;在使用公司合同范本上,能够较好的运用合同范本,合同范本使用率高;在合同内容上,未出现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情形,基本上做到了条款的合法性;合同签订后,主办部门能认真做好合同履行工作。
与此同时,在这次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合同审批权限/类别选择不准确:如南平建瓯旧东门加油站委托清罐合同未正确选择,导致分公司权限的合同流程提升至总裁班子联批;如漳州海兴加油站收购合同为重大合同,因主办人员在流程中未选择,造成流程缺少内控处、财务处和法律处审查环节。
二是合同履行情况跟踪不及时:部分商客部的油品购销(设备借用)合同,因市场情况变化,存在实际履行未能达到合同约定购买量的情况, 却未及时跟进分析、防范风险;部分合同因情况变化需要签订补充合同,但未及时做好合同流程报批工作;加油站收购、租赁合同,履行时间长,因政府或业主的原因,出现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手续和相应付款顺延的情况。
三是合同专用章使用不规范:个别分公司存在合同专用章台账未即时登记的情况;个别合同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是合同条款部分存在瑕疵:存在未根据实际业务相应修改,直接套用公司范本的情况;合同形式、内容不完整,如合同中约定附件,但在合同中未见附件附后;合同中的金额未明确是否为含税价;合同签订主体不适格:政府内部部门、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签约主体资格;部分合同的争议条款约定为仲裁管辖,鉴于仲裁委仲裁的局限性,建议尽可能修改为法院管辖;合同条款约定瑕疵,如合同生效条款“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及双方盖章后生效”,存在因对方原因合同签署人不是有权签字人的情况。
五是基础管理部分不到位:存在合同正文未编号、营业执照等合同档案不全、对方未提供签署人授权书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