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了媒体说明会,答复了交易所的一次问询,但在并购启行教育的相关重组设计安排上,四通股份对于“是否刻意规避重组上市(俗称借壳)”的解释仍不能令外界信服。日前,上交所也再度向公司下发问询函,更深层次追问公司本次重组设计是否属于刻意规避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同时还结合公司一次问询答复内容抛出了新的问题。
回溯四通股份本次重组方案,公司拟作价45亿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李朱、李冬梅、启德同仁等13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启行教育100%股权(核心资产为启德教育)。本次交易完成后,四通股份将实现以家居生活陶瓷业务和艺术陶瓷业务为主的制造业向生产制造与教育服务并行的双主业转变。
需要指出的是,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规模是四通股份原业务的六至七倍,而为了不构成重组上市,重组方案主要是在控制权上做了精心安排:即林机、吕俊等十位标的公司股东(“非业绩承诺方”)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通过本次重组)所获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且不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由此,在该方案披露后,上交所随即向四通股份发出问询函,直指上述标的公司股东“弃权”举动是否是刻意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四通股份则在随后答复中列举了三个原因欲证明非业绩承诺方放弃表决权不属于刻意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
不过,针对上述非业绩承诺方放弃所取得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安排,上交所在今日发出的二次问询函中作出进一步的追问。首先,上交所要求四通股份补充披露相关放弃表决权的行为,是否会严重影响股东的表决权和财产权关系,是否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顺畅运行,是否违反《公司法》同股同权等相关规定。
其次,针对四通股份“该部分股份后续再次转让时受让方亦须继续遵守相关承诺的约定”的表述,上交所要求其说明上述约定是否有效及相关保障措施,且该承诺能否对再次转让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约束,是否符合《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该部分股份放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时限确定为60个月的依据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