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以下简称释法)。
[释法]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李飞]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本质是政治效忠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以来,在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和议员宣誓过程中,一些参选人以及候任议员公然煽动“港独”及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公开声称要利用立法会平台推动“港独”活动。有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仪式上公然侮辱国家和民族,严重破坏宣誓仪式,严重干扰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充分暴露了他们企图分裂国家、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政治本质。
李飞应询时表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本质是政治效忠问题,要求法定公职人员政治效忠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他说,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特别行政区,各政权机关的法定公职人员必须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履行规定的效忠义务。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和拥护“一国”,即坚持和拥护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梁振英]支持并将全面执行释法要求高法取消两候任议员的资格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7日表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7日通过的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将全面切实执行。
梁振英表示,本届立法会两名候任议员在就职宣誓过程中故意违反宣誓程序和誓词规定,甚至作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宣扬“港独”主张,因而在香港以至全国引起了极大愤慨。特区政府认为他们的行为严重冲击法治,破坏“一国两制”,造成极坏的影响。
梁振英说,特区政府已在10月18日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立法会《宣誓及声明条例》及法院先前相关案例所作的判决启动司法程序,要求高等法院裁决两名候任议员未能符合法定要求并应被取消议员资格。
综合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