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1 星期五

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保监罚〔2016〕32

来源:环球网 编辑:林峰峰

赣保监罚〔2016〕32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赣州中支)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86号

主要负责人:刘凯

当事人:刘凯

身份证号:36240119581012XXXX

职务:时任人保寿险赣州中支总经理

经查,2015年,人保寿险赣州中支存在以下行为:

一、费用报销发票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不一致;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部分保单未按规定回访。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财务凭证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九)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赣州中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20.5万元。刘凯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对刘凯警告并罚款3.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西湖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账号:3600105010005855289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保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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