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保监罚〔2016〕31号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景德镇中支)
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大道新枫园小区E栋1号
主要负责人:余毅
当事人:徐梅
身份证号:36028119720116XXXX
职务:时任天安保险景德镇中支银保部经理
经查,2016年2月至5月,天安保险景德镇中支存在费用报销发票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不一致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财务凭证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天安保险景德镇中支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徐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徐梅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西湖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账号:3600105010005855289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保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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