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8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经查,2016年2月至5月,天安保险景德镇中支存在费用报销发票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不一致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财务凭证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天安保险景德镇中支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徐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徐梅警告并罚款1万元。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