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贵阳11月9日消息(记者王珩 贵阳台晓光)记者11月8日在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即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贵州在全国七个试点省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方案》确定2016年至2017年,在全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2018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化。
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 熊德威介绍,《方案》提出了9项重要试点内容:启动条件和管辖职责;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实施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制度。同时结合贵州省实际,突出了四个亮点。
【一是明确赔偿权利人,积极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研究;二是建立行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制度,就突发环境、渔业污染、水土破坏、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破坏等事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达成赔偿协议;三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四是设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
熊德威表示,《方案》的实施对贵州省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程序等的规定。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