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持股制度首次明确,不过改革力度不大,未达业内预期。
8月18日,国资委召开媒体通气会,介绍了即将发布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
《试点意见》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五到十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职企业中选择十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再根据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试点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地方所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试点工作,重要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多项限制
《试点意见》对员工持股提出了诸多要求,与发达国家比如美国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ESOP)不同,没有选择全员持股的方式,而是选择了部分员工进行持股,且对该类员工的身份进行了一定限制,同时,对取得股权的方式、股权管理等因素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如:“参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长期关注国企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法律专家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永前律师对此分析称,对持股对象作出条件限制,体现了《试点意见》的意图是尽量避免福利性持股,避免全员持股,将股权集中在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人员;而“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这一激励模式也包含了要求员工提供出资才可取得股权,不能无偿取得股权的含义。
《试点意见》同时强调,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在一位国资专家看来,此次国企员工持股制度改革力度不大,根本原因仍在于一直未解决国企代理人机制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没有人敢真正承担责任,所以只能‘小步走’,激励效果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