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绵区女子秦某与丈夫唐某起了离婚纠纷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秦某向法院提出要公婆支付10万元工资的请求,却被法院拒绝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感情淡薄起诉离婚,财产不清要求公婆支付工资
秦某与丈夫唐某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极少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自2014年分居至今。近日,秦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19万元,分割婚姻期间共有价值30万元的房产一套,及被告名下的价值1.5万元的轿车一辆。
原告称,婚后其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一起在广州做生意,但未分开财务,现要求列被告父母为诉讼当事人的第三人,并一次性支付10万元工资给原告。然而,主办法官却回绝了秦某的该部分起诉要求,要求原告更改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后就此项诉讼请求另行起诉。
法院理由:第三人问题不能与婚姻关系一并处理
“在离婚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时,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其他成员的利益。”主办该案的法官解释,离婚诉讼属于身份特定的诉讼,解决的是相关联的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身份关系、家庭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3大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终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终审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在出现分割财产及其他人时,法院只能先判决或调解离婚,具有争议的财产或涉及到的第三人等问题要另案起诉,不能与婚姻关系一并处理。法官依照该规定,向秦某阐明了立案规定,告知不能列被告父母为诉讼当事人,并要求公婆支付10万元工资,但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收集相关证据就此项诉讼请求另行起诉。
目前,秦某已对该部分诉讼请求进行变更,秦某诉唐某离婚案已获得法院立案处理。(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卢雪倩)
原标题:诉离婚,媳妇要公婆付10万工资 法院:具有争议的财产或涉及第三人问题需另案起诉,不能与婚姻关系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