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0 星期五

贵州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来源:未来网 编辑:林峰峰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白皓)贵州省近日出台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剑指“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改革方案首次明确了赔偿范围、确定了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白皓)贵州省近日出台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剑指“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改革方案首次明确了赔偿范围、确定了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

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第三方监理等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确定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试点期间,贵州省人民政府为贵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贵州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认为,这一方案有助于弥补制度缺失。目前国家所有的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程序等的规定。

改革方案同时明确,10种情况下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擅自在城乡建设规划区内采矿、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漠化地区造成严重的表土资源破坏;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省级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

改革方案还写明,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同时设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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