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通讯员 陈铁军 袁俪荣) 两车相碰,撞伤路人,造成一死一伤,肇事司机江木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这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江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3岁的江木,家住昌吉,是昌吉一家公司的职工。
被告人江木驾驶新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市北京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贵州路路口,向东左转弯时,逢唐某某驾驶新AXXXXX号轿车沿北京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路口,两车相碰,新BXXXXX号车将站在路边的行人林某某、罗某碰撞致伤。次日,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林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引起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罗某的伤势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江木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林某某、罗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江木已赔偿被害人罗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林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木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经鉴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木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