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的女性职工们,听说过“痛经假”吗?
近日,宁夏将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专门明确了“痛经假”最长可休二至三天。这使得“痛经假”再度进入公众视线。有媒体报道,四川、浙江、山西等十余省份在地方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那么四川有无“痛经假”的相关规定呢?
记者了解到,早在1997年,四川省曾出台过《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在这一《办法》中,第十一条专门就女性职工经期劳动提出了详细的保护规定,女性除了在经期有高强度体力劳动、冷水、野外等多类工作限制。“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他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四川省总工会女工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办法》的出台依据,是贯彻1988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随着201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从那时起,四川省开始实施国务院的《特别规定》,但至今尚未出台本省的补充条例或配套办法。尽管规定中,女职工被要求在经期不得从事冷水、低温、高处等作业,但并没有提到可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