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德国一位82岁的老人在ATM机前摔倒,先后有四个人经过但都对其无动于衷,最后老人虽然得到救助,但为时已晚不幸身亡。事后,警方表示,这几个人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已经发布通缉令,将尽快实施抓捕。(11月13日《新华网》)
一位老人摔倒了,结果经过的很多人都没有去“见义勇为”。这样的事情如果放在我们国家会如何处理?结果只有这样几种:其一,媒体引起重视,谴责“见义不为”的人太过寒冷;其二,大家一起讨论为何会出现“见义不为”的行为;其三,有关部门呼吁,救别人其实就是救自己。
而在德国,这就不是一场道德伦理的争议了。警方会依据掌握的信息,查找从事故现场经过的人,对于属于“见死不救”行为的进行严惩。找不到人的还要发布通缉令。
有人说。这样的做法寒冷,救人是道德光芒的四射,不救人也不是龌龊的事情。可是,德国不同,他们认为“见死不救”不仅是道德问题,还是违法犯罪。
零容忍“见死不救”现象的国家还有很多。在德国,这样的行为可判处一年监禁;在美国明尼苏达州:不打“911”算疏忽罪;在法国可以处以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在塞尔维亚会更严重,如果查实属于“见死不救”,如果结果是致人死亡可判处8年徒刑;在日本则更加严厉,不管是谁都不放过,一位当红明星就因“遗弃罪”被处判刑。
虽然各国对于“见死不救”的处罚不同,但是都有一个基本认知,那就是在别人摔倒的时候,只要你有扶起来的能力而却跑开了,就是犯罪。正如德国的一位老人摔倒了导致了死亡,4个从此经过的人就被警方通缉了。
而在我们国家,“见死不救”虽然也是不被提倡的,却也仅仅是道德层面的谴责。不少人以为救人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要求,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市民已经接受了这种观念和认知。对于“见死不救”,我们国家也是重视的,但只是停留在了苦口婆心劝说层面,不是媒体劝说大家要多作为,就是教育大家“救别人就是救自己”。问题是,这样的劝说能够解决“摔倒不扶”的悲催吗?
“见死不救”危害无穷。想起2015年某地发生的一起悲剧,一位晨练的老人摔倒路边,结果从其身边经过的49个人都没有伸出援手,只是第50个人拨打了120电话,遗憾的是老人已经死亡。我很理解从此经过却没有停下脚步的人们,他们不是没有时间,而是害怕讹诈。可是,当我们因为种种原因而让那些原本不该离开这个世界的生命不得不无奈离开的时候,不值得我们反思吗?
害怕被讹诈是很多人“见死不救”的原因,我们该如何面对这种现象?这就需要“好人法”落到实处,让好人不需要为讹诈而胆战心惊,这就需要制度的兜底,让好人不会流血还流泪。
不过,无论原因如何,我们都需要让“见死不救追责”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