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根据党中央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正式启动。
一年来,这项旨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制度改革,在探索中规范、创新中发展,交出了一份合格的期中答卷。
两年试点期限过半,全面“破冰”实现预期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为期2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考虑到司法改革的规律、试点地区的差异和诉前程序的作用,最高检要求“三步走”:2016年上半年,各试点地区一个不少实现起诉案件零的突破;2016年底,所有试点市级检察院均有案件起诉到法院;2017年上半年,所有试点基层检察院消灭起诉案件空白。
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对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向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至此,在试点一周年前夕,13个试点地区均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第一步目标按期实现。
截至2016年6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942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106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3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1件,行政公益诉讼18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