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6 星期五

地方政府举债中央不“兜底”

来源:新华网 编辑:张坷

本报讯(记者 孙杰)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简称《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预案》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并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个等级,指出必要时将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昨天,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出台《预案》答记者问时表示,出台《预案》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政策储备。该负责人表示,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出台《预案》目的就在于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预案》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同时,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被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其中,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

《预案》还特别指出,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所谓财政重整,即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据了解,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

实施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二是优化支出结构。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三是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此外,还可以申请省级救助,通过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等实施重整。

《预案》同时明确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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