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漳州11月15日消息(记者王楷)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追小偷致其摔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这事儿之前在网络上备受关注,13号晚,福建检察机关回应了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是否会担责,实际上还没有一个定论。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今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蓝某在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家中睡觉,忽然感觉有人偷窃其养殖的家禽,被发现的被害人陈某随即向顶坛村白林社水泥路奔逃,蓝某随后追赶欲抓捕陈某,当时雨天路滑,蓝某追了一段后,伸手从后面抓扯住陈某的左手衣袖,陈某左手用力后甩挣脱蓝某,随即陈某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前,有不实新闻称,“福建漳州男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福建检察机关已证实并没有起诉。不过在网络上,已经引发了热议。
有网友表示,当时情况下有人追抓小偷是本能反应,怎么可能会联想到拉扯小偷会有“雨天摔倒致死”后果?照这样下去,还有谁敢见义勇为?同理,如果警察在抓捕小偷拉扯中,也不小心有小偷意外死亡,警察是不是也要被追责?
有媒体评论持相反观点:现实中,很多人都为追小偷致死获罪鸣冤。然而,理性看,相对于失主被偷的钱物,被追失去的生命是不是代价太大?再假设,如果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基本保护,又会不会导致犯罪行为被侵害人以暴制暴,出现私刑泄愤的局面?
目前,该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追捕小偷的陈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表示需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不能简单定论:如果本身处特殊地理位置,正常情况下东西被偷了去追,抓对方从法律来讲都是正当的。对方被抓的过程中不小心踩空了,或者跑的时候失脚落在地上。那是意外的事情,所以不能说最后死的人最终要把行为的结果追究到行为人的身上,不能这么简单化。
据福建检察机关介绍,今年3月29日,侦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
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为什么4月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10月侦查机关又将蓝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呢?
顾永忠表示,侦查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捕,主要是程序上的强制措施,认为构成了犯罪,并且有可能会影响正常诉讼的进行,它就可以向检察机关报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批准条件,或者说即使事实证据清楚,没有必要逮捕,检察机关都可以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不等于不可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这是两个概念,不是必然的关系。
最后的判决结果可能有哪几种情况?
顾永忠表示,第一种情况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第二种可能构成犯罪,但是从案件事实情节来看,不必要起诉就可以做出相对的不起诉;第三种情况认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才会起诉到法院。将来法院会不会定罪或者判刑,也要由法院最终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