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高价值7000多元的快递丢失,由于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只愿赔偿30元。心有不平的小高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阴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小高的损失。快递公司上诉,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小高在江阴常年从事羊绒衫销售工作,2014年12月10日,他照常在一家快递公司位于江阴的一网点办理快件托运。结果过了3天,客户仍没收到货。小高上网查询发现,该快递于2014年12月10日19点39分到达快递公司后便下落不明。小高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货物损失。快递公司却认为物品未保价,只能依据《邮政法》的规定,按照3倍邮费的标准赔偿30元。而事实上,小高丢失的快递中装有11件羊绒衫,价值7480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邮政法》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被告快递公司不属于上述“邮政企业”,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本案中,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其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故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小高的损失。(无锡观察记者 茗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