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讯 为同乡开拓业务,并代收了该笔业务的货款后,韩某却迟迟不将货款返还给同乡,无奈同乡只好将韩某推上了被告席。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江某在县白马湖乡承包了近3000亩的土地用于种植粮食,并从事销售生意。近两年由于当地市场有限且竞争激烈,江某打算将粮食销售业务向外地市场拓展,但因为自己需要将主要精力放在种植上,且业务经验有限,他首先想到了以前在某种子公司从事多年销售业务的老乡韩某。韩某刚退休不到半年,双方很快谈妥了条件,韩某同意帮江某销售市场。2015年底,韩某成功将粮食销往山东某市,并且收取了10万元的货款。但收款后韩某却一直未将这笔钱交给江某,江某多次追索未果,遂诉之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韩某是帮助江某拓展业务,双方商谈的协议中没有韩某可以代收货款的约定,且韩某因收取这笔粮食款而获益也没有法定依据,现在被告去的的这笔粮食款构成了已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韩某在庭后十日内将10万元货款返还给江某。 (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