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梁雪:
名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光明东道51号
主要负责人:张延发
姓名:梁雪
身份证号:132801197905264645
职务:时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
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东路平旺胡同1条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廊坊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天安财险廊坊中支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天安财险廊坊中支银保部虚列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套取费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说明和文件、相关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天安财险廊坊中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我局决定给予天安财险廊坊中支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
梁雪时任天安财险廊坊中支银保部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梁雪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帐号:1300161540805800088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保监局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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