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河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河北省检察院和唐山市检察院对该案接力监督,一方面是因为该案涉及到贫弱群体利益和未成年人保护,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这样一起医疗侵权案件应当予以受理。
据介绍,河北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本案中,毛某主张丰润镇卫生院医生违规接种导致其颅内感染,认为卫生院存在医疗侵权行为。因此,一、二审法院仅以接受疫苗接种产生纠纷为由,即认定该纠纷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纠纷,缺乏证据证明。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以“本案纠纷应到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毛某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在唐山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未受采纳的情况下,河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多次召开处务会对本案进行反复讨论,并经省检院检委会研究后,决定将本案向河北省高院提出抗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