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何 娇 记者曾祥素)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购房者诉开发商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终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桑女士称,自己于2015年8月与某楼盘的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与开发商指定的专业装修单位签订了精装修合同,同时交付了2万元定金。结果随着房价上涨,开发商以期转出现问题为由拖延,未按协议约定签署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桑女士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开发商则称,愿意退还定金给桑女士,但不能与桑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期转这样的客观原因,自己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开发商与桑女士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现因开发商的原因(无论开发商是否有过错)不能与桑女士进一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原告桑女士定金4万元。
法官提示,为了防止出现因房价上涨开发商违约的情形,购房者可以通过多付定金(只要不超过房屋价款20%均可)或约定惩罚性违约金条款,增加开发商的违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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