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秦海峰)日前,山西霍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处一起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Ⅳ)案件。案件当事人主动配合并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
今年,山西霍州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刘某投资的霍州市某加油站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Ⅳ)进行抽检,经检验后发现当事人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Ⅳ)为不合格产品。近日,该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61.34元,并对其处以11838.66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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