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7日,创兴资源接到中国证监会通知,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
一年后,即2015年8月17日,创兴资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创兴资源信息披露违法主要事实如下:
2012年5月11日,创兴资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23%股权、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创兴资源以104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关联方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日金冠)70%股权,桑日金冠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稀土)27%的股权。该事项通过《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行公开披露。创兴资源并未就该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广西华一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创兴资源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该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该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在创兴资源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作为崇左稀土资产评估敏感要素的稀土价格较前述天健兴业所作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价格下跌40%左右,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已不能反映崇左稀土整体资产的公允价值。创兴资源未在《公告》中披露稀土价格的变化情况,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条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情形。《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鉴于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创兴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对此,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在2012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28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且在2014年3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7日,股民王先生(化名)就创兴资源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获上海一中院受理,并于今年4月底开庭,索赔金额共计1625万余元。截至目前,该案尚未收到判决书。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公司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