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制定《关于对办案瑕疵错误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防止办案过程中的瑕疵、错误,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法官审判“权责利统一”。
规定所称的办案瑕疵、错误责任,是指法官办案过程中存在瑕疵或错误应承担的内部管理责任,不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而应当承担的违法审判责任。
该院严格责任认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责任追究方式,办案瑕疵、错误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对合议庭的负面绩效评价和对主要责任人的组织处理。负面绩效评价即办案存在瑕疵、错误的,按照法官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分值;组织处理的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离岗学习、岗位调整和退出员额。
该院把认定办案瑕疵、错误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强化内部管理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依据,激励法官不断提高审判技能,防止和减少学艺不精对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负面影响,同时保障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王 倩)